外资高管加班费基数争议仲裁案
案件标题:外资高管加班费基数争议仲裁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担任某科技有限公司高管期间,因加班费计算基数问题与公司发生争议,申请劳动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区域总经理。公司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税后2万元,但未明确加班费计算基数。在2024年6月至11月期间,张某某因工作需要累计加班120小时。公司以基本工资8000元为基数支付加班费,张某某认为应以实际月收入2万元作为计算标准,主张补足差额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依据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2万元计算加班费,公司则认为高管岗位应以基本工资8000元作为基数。双方对工资结构中是否包含固定加班费基数产生重大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近三年工资单、考勤系统记录及银行流水,证明实际收入包含绩效奖金等浮动部分。公司出示了《薪酬管理制度》及2022年签署的《高管岗位说明书》,主张年薪制下加班费应按基本工资计算。仲裁员重点审查了合同条款的明确性及工资结构的合理性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为用人单位未明确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应按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确定。结合张某某实际月收入情况,裁决公司补发加班费差额约2.8万元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政策标准的指导意见》第十条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加班费计算标准,高管群体因岗位特殊性更需注意合同条款细节。劳动者主张加班费时应保留工资结构证明材料,年薪制不必然排除加班费基数的认定,但需证明固定收入部分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