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假加班未调休员工索赔被驳回
案件标题:节假加班未调休员工索赔被驳回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节假加班费争议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1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项目经理,任职期间公司多次安排其在春节、国庆节等法定节假日加班。2024年5月张某某提出调休申请,公司以邮件形式告知将后续安排调休,但此后未实际执行。2024年11月张某某离职,向仲裁委主张2024年1月至10月期间的节假日加班费共计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法定节假日加班应支付3倍工资,公司抗辩称已通过调休单确认员工同意调休,无需额外支付加班费。双方争议核心在于调休安排是否实际履行及加班费计算标准。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了2024年1月至10月的考勤记录、加班通知截图及部分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加班事实。公司提交了加盖公章的调休单,显示张某某签名确认'同意调休'。仲裁委重点审查调休单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并要求双方说明加班费计算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仲裁结果:仲裁委采纳公司调休单证据,认定员工已通过签字形式同意调休安排,但未核实具体调休时段是否与加班时段匹配。最终裁决公司支付部分节假日加班费约1.2万元,驳回其余诉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同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调休安排需与实际工时对应,单纯签字不足以免除法定支付义务。
分析启示:企业需完善调休执行流程,确保员工签字同步落实休假;员工应保留调休实际安排证据,避免仅凭签字主张权益。本案中,员工虽同意调休但未获实际执行,仍可就未兑现部分主张加班费,凸显书面确认与实际履行的法律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