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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工索要加班费仲裁获支持

案件标题:派遣工索要加班费仲裁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为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工,因加班费问题引发仲裁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由某人力资源公司派遣。公司实行综合工时制但未明确告知计算标准,张某某在2024年某月至某月期间累计加班约30天。离职后,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支付加班费约3.5万元,但公司称已按综合工时制度核算并拒绝支付。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依法执行综合工时制,应按标准工时支付加班费;公司辩称已采用综合工时制且考勤记录完整,无需额外支付。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考勤记录及工时核算依据,公司仅提交部分电子打卡记录。张某某出示银行流水显示工资结构异常,并提供与用工单位沟通的录音证据。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完整履行告知义务且工时核算存在瑕疵,采纳张某某主张。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加班费约2.8万元,驳回其余诉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第50条;《劳动法》第44条;《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5条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采用综合工时制须明确告知核算标准,用工单位应对派遣工工时管理负责。员工应注意留存工资单、沟通记录等证据,对模糊条款及时提出异议。本案因公司证据不全导致部分败诉,凸显用工合规的重要性。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