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金算加班费员工索要利息被驳
案件标题:奖金算加班费员工索要利息被驳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加班费计算基数及利息支付发生劳动争议,案件涉及奖金是否纳入计算标准及利息诉求合法性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0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任职期间长期存在加班情况。公司规定加班费按基本工资计算,但张某某主张其月度奖金应纳入基数。2024年5月离职后,张某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要求公司支付三年间累计约3.5万元加班费及利息。
争议焦点:张某某认为月度奖金属于工资组成部分,应纳入加班费计算基数;公司则辩称奖金属于绩效奖励,发放具有不确定性,且未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对奖金性质及利息计算标准存在重大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近三年工资单、银行流水及考勤记录,证明奖金发放规律性;公司反驳称奖金发放受业绩考核影响,且已通过内部文件说明计算方式。庭审中,仲裁委重点审查了奖金发放的稳定性及合同约定情况。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举证证明奖金发放与业绩强关联,支持将奖金纳入计算基数,但因张某某未在法定时效内主张利息,驳回利息诉求,裁决公司支付约3.5万元加班费。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关于加班费计算基数的规定,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关于仲裁时效的条款,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认定奖金性质的裁判标准。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明确工资结构约定,员工需注意保存奖金发放证据并及时主张权益。利息诉求需符合法定条件,建议通过协商或补充证据提高胜算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