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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加班费基数争议员工胜诉

案件标题:民企加班费基数争议员工胜诉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加班费计算基数产生劳动纠纷,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4年某月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日常需经常性加班。公司未明确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仅以基本工资作为基础支付加班费。张某某在离职时发现自己的加班费远低于按实际工资计算的金额,遂通过社保缴纳记录和历史工资条追溯三年间工资结构,确认实际工资包含绩效奖金和补贴等,遂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加班费应以实际工资为基数,公司则认为仅需按基本工资计算。双方对工资条真实性及加班费计算标准存在重大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2024年某月至离职期间的工资条复印件及银行流水,证明实际工资构成。公司虽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有效反驳证据。仲裁员实地调查企业财务制度,确认公司未书面约定加班费基数,且工资条中明确列明各项收入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按实际工资基数补发近三年加班费差额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3条,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未约定的应按实际工资计算

分析启示:本案启示企业应明确加班费基数约定,避免模糊表述。劳动者应及时保存工资条等材料,发现计算标准异常时,可通过社保记录等辅助证据维权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