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工时企业拒付加班费员工获赔
案件标题:综合工时企业拒付加班费员工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加班费结算产生争议,案件涉及综合工时制度执行问题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程序员,公司采用综合工时制但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协议。2024年某月至某月期间,张某某平均每月加班12天,公司仅按基本工资发放报酬,未支付额外加班费。2024年某月,张某某因公司长期拖欠加班费提出离职并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按综合工时制度支付加班费,公司辩称已通过弹性工作制覆盖加班时间,且未收到员工关于加班时长的书面确认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综合工时执行记录,公司仅提交模糊的排班表。张某某出示了2024年某月至某月期间的打卡记录、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及工资银行流水,证明实际加班情况。公司未能举证有效反驳,仲裁庭采纳了张某某的证据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2024年某月至某月期间未支付的加班费补偿金约3.5万元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劳动法》第44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3条
分析启示:小微企业采用综合工时制需完善书面协议,员工应保留考勤记录等证据。仲裁实践中,未明确约定的综合工时制下,用人单位需举证证明实际执行情况,否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