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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加班费基数争议员工胜诉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加班费基数争议员工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加班费计算基数产生纠纷,案由涉及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工作期间经常需加班。2024年12月离职时,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按基本工资2万元/月支付加班费,但公司仅依据绩效工资8000元/月计算。张某某提供半年考勤记录和工资条,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加班费的约定模糊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加班费应以基本工资为基数(约3.5万元),企业认为应以实际收入(含绩效)为基数。双方就劳动合同中'工资构成'条款的理解产生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企业提供完整工资结构说明,公司仅出示含浮动绩效的工资单。员工出示的固定基本工资流水与公司财务数据存在矛盾,仲裁员结合《劳动合同法》第11条关于劳动报酬约定要求,判定企业未明确约定基数构成违法

仲裁结果:裁决企业按基本工资2万元/月标准补发2024年4月至11月加班费共计1.2万元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1条:用人单位未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劳动报酬的,按劳动者实际获得的工资确定

分析启示:外资企业应完善劳动合同条款明确加班费基数,员工需注意保留工资构成证据。当企业拒绝按基本工资计算时,可依据法条主张权益,但需注意举证责任分配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