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假加班未调休员工追讨加班费
案件标题:节假加班未调休员工追讨加班费
基本信息:张某某(普通员工)与某科技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因节假加班费产生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期间多次在春节、国庆等法定节假日被安排加班。公司以调休替代加班费,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已安排张某某补休,亦未支付加班报酬。张某某在2024年12月离职后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要求公司支付约3.5万元加班费。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法定节假日加班应获得加班费,公司抗辩称已通过调休制度替代支付。公司提交的《员工调休申请表》显示张某某未填写调休申请,但张某某称公司从未告知调休规则且未实际安排休息。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公司出示排班表及部分员工调休记录,但未提供张某某个人的调休执行凭证。张某某提交了钉钉考勤截图、邮件记录及同事证言,证实其多次在节假日工作且未获调休。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证据,但其未能提供完整考勤与调休对应数据。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依法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但因张某某未能提供全部加班时段的工资明细,裁决公司支付约2.8万元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44条: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工资报酬;《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休假的,可不支付加班费,但需书面确认。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需完善调休制度并留存执行记录,员工应主动了解调休规则并保留加班证据。仲裁主张需与证据链对应,未签合同或证据缺失可能导致部分支持。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主张时效为1年,注意时间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