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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索要平日加班费遭自愿免责抗辩

案件标题:员工索要平日加班费遭自愿免责抗辩

基本信息:张某某因某科技有限公司未支付平日加班费提起仲裁,案由涉及加班费计算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入职时签订的劳动合同未约定加班费标准。公司要求其每周工作6天,每日加班2小时,但仅以口头方式告知'自愿加班'。张某某通过手机打卡记录和工作群聊天截图证明实际加班时长,累计约3.5万元加班费未获支付。离职前,张某某多次与人事部门沟通未果,最终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支付平日加班费,认为'自愿加班'不能免除法定支付义务;公司辩称加班属员工自主行为,且未签订加班协议,主张无需支付加班费。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了近三年的打卡记录、工作群聊天记录及同事证言,证明加班系工作安排。公司仅提供一份《员工手册》条款,称'员工可自主选择是否加班'。仲裁委要求公司进一步举证加班审批流程,但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经质证,法院认定公司未依法约定加班费标准且未证明加班自愿性。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平日加班费共计约2.8万元,扣除部分因未提供完整考勤数据导致的核算误差。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分析启示:企业不得以'自愿'为由规避法定加班费义务,员工应注重保留考勤记录、加班审批单等证据。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仍需按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但需注意仲裁时效与举证责任分配。建议企业完善加班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时间与薪酬标准,避免争议。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