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生加班费计算基数争议案
案件标题:实习生加班费计算基数争议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加班费计算基数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作为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实习生参与项目开发,双方仅签订为期3个月的实习协议。期间张某某平均每周加班10小时,公司以实习身份为由拒绝按正常工资标准支付加班费。张某某离职后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主张加班费应以实习期间实际发放的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争议焦点:张某某认为实习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加班费应以实际工资为基数;公司则主张实习协议未约定加班费,且实习报酬已包含补贴,应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工资结构说明及考勤记录,公司仅提交了盖章的实习协议和部分打卡记录。张某某出示了工作群聊天记录、项目文档及同事证言证明加班事实。仲裁员重点审查了实习协议中关于报酬的条款及工资发放明细,发现公司实际发放的工资高于最低标准且未明确排除加班费。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应按实际发放工资基数支付加班费,但因部分加班时段无明确考勤记录,最终裁决支付约3.5万元加班费中的80%。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计算基数应为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实习期间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亦适用该规定。
分析启示:实习生需明确劳动关系性质,及时保存工作记录与工资凭证。企业应规范实习协议条款,避免模糊约定。仲裁实践中,实际发放工资高于约定标准时,计算基数以实际工资为准,但需注意加班时间的举证责任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