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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工时加班费争议员工索赔成功

案件标题:综合工时加班费争议员工索赔成功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加班费纠纷案,案由涉及综合工时制度下加班费计算周期的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研发岗位,公司实行综合工时制但未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作周期。2024年某月至某月期间,张某某累计加班约3.5万元工作时长。公司单方认定加班时间已通过调休抵消,但未提供完整考勤记录。员工主张按法定标准支付加班费,公司则称已履行调休义务

争议焦点:员工认为综合工时制度未约定周期导致无法准确核算加班时长,公司主张已通过调休平衡工作时间,双方对加班费计算标准及调休有效性产生严重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考勤系统数据,但仅提供部分纸质台账。员工出示手机打卡记录、工作日志及邮件往来,证明实际工作时长超出综合工时周期规定。公司辩称调休单已归档,但无法还原完整考勤数据,最终仲裁委采信员工证据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综合工时周期内的法定加班费约2.8万元,驳回其他赔偿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分析启示:企业应规范综合工时制度文件,明确周期约定。员工需留存完整考勤记录和加班证据,注意仲裁时效。未约定工作周期的综合工时制,用人单位仍需按法定标准支付加班费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