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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索要综合工时加班费补偿被支持

案件标题:张某某索要综合工时加班费补偿被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综合工时制度加班费补偿问题发生劳动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3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公司采用综合工时制但未书面告知具体计算规则。2024年1月至6月期间,张某某多次通过微信工作群确认加班安排,且留存有考勤记录截图。公司仅按固定工资支付报酬,未额外发放加班费。2024年7月,张某某向劳动仲裁委主张补偿金诉求。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按综合工时制度支付加班费构成违法,要求支付补偿金;公司辩称已通过钉钉系统公示工时制度,且张某某存在未提前报备加班情况,应扣减部分费用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考勤截图及银行流水作为证据,公司仅提供钉钉公示记录。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完整履行告知义务,且考勤记录显示存在超出综合工时上限的加班行为,公司未能说明超时工作合理性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综合工时加班费补偿金约3.5万元,要求完善工时管理制度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综合工时制下加班的,应按法定标准支付加班费;《劳动法》第31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分析启示:小微企业应规范综合工时制度告知流程,避免因制度模糊引发纠纷。员工需注意保存工时安排证据,对未按约定支付费用的行为及时维权。本案中企业因未完整履行告知义务及超时加班未获合理解释,导致补偿金诉求被支持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