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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节假加班费被外资企业拖欠获支持

案件标题:张某某节假加班费被外资企业拖欠获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诉外资企业加班费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1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程序员,连续三年在国庆、春节等法定节假日加班。公司以调休方式抵消部分假期,但未按法律规定支付法定节假日三倍工资。2024年5月张某某离职后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维权,主张公司欠付约3.5万元加班费。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节假日期间工作属于法定节假日,应支付三倍工资;公司称员工自愿接受调休安排,且已发放加班补贴,认为无需额外支付法定节假日工资。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近三年考勤记录、工资条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法定节假日加班事实。公司辩称有调休制度但未提供完整考勤台账。仲裁委现场核查后,确认公司未能证明节假加班已安排调休,且工资单显示平时加班费支付标准低于法定最低倍数。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需支付张某某2021-2024年期间全部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共计约3.5万元,驳回其要求平时加班费的请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应依法支付加班费。

分析启示:企业需完善加班审批制度,明确区分工作日与节假日加班性质。员工应保留考勤记录、工资单等核心证据,对未足额支付的节假日加班费及时主张。仲裁委重点审查了企业是否存在实质调休安排,提示用人单位不得通过模糊制度规避法定责任。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