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员工加班费诉求遭拒 审批效力成关键
案件标题:国企员工加班费诉求遭拒 审批效力成关键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综合工时制度下的加班费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2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公司实行综合工时制。2024年3月至5月期间,张某某因项目需求累计加班40天,但未按公司规定流程提交审批。离职后,张某某以公司未支付加班费为由申请仲裁,主张应按正常工时支付加班费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综合工时制不应限制加班费支付,公司则认为未审批的加班不属于法定工作时间,且员工未及时提出异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证据,张某某提供考勤记录和部分微信工作群聊天截图,公司提交内部综合工时审批流程文件。庭审中,公司强调审批记录缺失,张某某则指出制度文件未明确告知审批要求。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对未审批加班时段按实际出勤天数酌情支持部分加班费,裁决公司支付约2.1万元报酬。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综合工时工作制管理办法》第六条、《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分析启示:国企应完善综合工时制度告知程序,员工需注意留存加班记录。审批流程的效力需结合制度文件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综合认定,未审批加班仍可能获得支持但金额受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