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加班费基数纠纷员工利息诉求获支持
案件标题:国企加班费基数纠纷员工利息诉求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加班费计算基数问题产生争议,涉及利息补偿诉求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1年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长期存在加班现象。2024年5月离职后主张公司应按基本工资计算加班费,合计约3.5万元,并要求支付利息。公司认为应以实际发放工资为基数,且张某某未提供完整考勤记录。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加班费应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为基数,公司则抗辩称工资结构包含绩效奖金,且未签订书面合同导致基数无法确定。双方对利息支付的合法性存在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工资支付凭证及考勤记录,公司提交的工资单显示包含绩效部分。张某某出示银行流水证明基本工资固定发放,但未提供加班审批记录。仲裁委重点审查了劳动合同条款及工资构成明细。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加班费约2.8万元,但以利息主张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1条,用人单位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支付双倍工资。本案中因基数约定不明,依法适用该条款认定赔偿标准。
分析启示:国企应完善劳动合同条款明确加班费计算标准;员工需注意保存工资构成和加班证明材料;利息主张需在法定时效内提出,否则可能丧失权利。建议通过协商或书面形式确认加班事实及基数,避免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