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员工平日加班费计算基数起纠纷
案件标题:某科技员工平日加班费计算基数起纠纷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普通员工,因公司未足额支付平日加班费引发仲裁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期间多次申请调休未获批准。2024年某月,张某某向公司提交书面加班申请,公司同意但仅以基本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2024年某月,张某某离职并申请仲裁,主张应以包含绩效奖金的月收入总额作为计算基数,要求补发约3.5万元加班费差额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加班费应以实际收入总额为基数,公司认为应仅按基本工资计算。双方对劳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加班费计算标准产生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考勤记录、工作群聊天记录及部分工资流水,公司提供了劳动合同和考勤系统截图。庭审中,公司强调劳动合同约定加班费按基本工资的150%计算,而张某某指出其月收入包含绩效奖金且未在合同中体现。仲裁委要求公司进一步说明收入结构合理性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依法与员工协商确定加班费计算基数,裁决支持张某某主张,公司需补发约2.8万元加班费差额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加班费,未约定的应按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50%支付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明确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并及时公示,员工需注意保留收入构成证据。未约定计算标准时,可主张按实际工资总额计算,但需注意仲裁时效及证据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