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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因基数争议拒付加班费员工胜诉

案件标题:民企因基数争议拒付加班费员工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平日加班费计算基数产生争议,案件涉及普通员工加班权益保护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4年1月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担任软件工程师。公司要求其每周加班3天,但未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2024年9月,张某某因累计加班42天提出离职并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应按其基本工资8000元/月的标准支付加班费,共计约3.5万元。公司辩称加班费应按实际收入(含绩效奖金)计算,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基数约定或加班审批记录。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按基本工资8000元计算加班费,公司认为应按包含奖金的综合收入计算。双方对加班费计算基数的理解产生根本分歧,公司未提供书面约定或考勤记录佐证其主张。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2024年1月至8月的考勤记录、银行流水及部分工作邮件。公司仅提供绩效考核表但未说明与工资的关联性。仲裁过程中,公司未能证明已就加班费基数达成约定,亦未完整提交加班审批流程材料,导致举证责任分配不利。

仲裁结果:仲裁委采纳张某某提交的考勤记录与银行流水,认定公司未明确约定加班费基数且未提供有效抗辩证据,裁决公司支付2024年1月至9月期间平日加班费共计约2.8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3条,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加班费,且计算基数应为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应按基本工资计算。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通过书面合同明确加班费基数,避免口头约定。劳动者需注意保留考勤记录、工资条等证据,若公司拒绝支付且未提供有效抗辩材料,可主张基本工资为计算依据。仲裁中未签合同的举证责任通常由企业承担,但需注意时效性。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