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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加班费基数争议员工胜诉

案件标题:国企加班费基数争议员工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加班费计算基数产生纠纷,案件涉及国企用工规范问题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持续工作至2024年9月。公司未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加班费计算基数,仅按基本工资的150%发放加班费。张某某主张其月薪包含绩效奖金和补贴共计约3.5万元,应以全额工资为基数计算加班费,但公司仅按5000元基本工资核算,累计少付加班费约2万元。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按实际发放工资(含绩效奖金)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企业认为应仅以基本工资为标准。双方对工资构成证明责任产生分歧,企业未能提供工资结构说明文件,员工提交了近三年工资条和银行流水作为证据。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三次庭审,张某某提交了2024年3月至9月工资明细表、考勤记录及银行流水,证明其实际工资包含基本工资、绩效奖金、岗位补贴等。企业仅提供格式化劳动合同,称绩效部分属浮动收入,不应计入基数。仲裁员要求企业说明工资构成,但未获有效回应。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企业未明确约定加班费计算标准,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裁决企业按全额工资(约3.5万元)的150%补发2024年4月至9月期间加班费共计约5.2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分析启示:国企用工需明确工资结构约定,员工应保留完整工资证明材料。用人单位未依法约定加班费基数,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仲裁时效期间自劳动关系解除起算,本案未超时效。建议企业规范薪酬制度,避免同类纠纷。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