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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时长争议员工凭证人证言获支持

案件标题:值班时长争议员工凭证人证言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加班费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公司要求其在非工作时间进行值班,但未明确计入加班费。2024年某月,张某某主张约3.5万元加班费,认为值班期间应视为工作时间。公司则称值班为工作安排但未实际工作,且未支付相应报酬。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值班时间应按实际小时计算并支付加班费,公司认为值班属于工作安排但未产生实际劳动成果,且未签订书面加班协议。双方对值班时长的具体认定存在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3名同事的证人证言及值班记录,证明其实际值班时长。公司对证人证言真实性提出质疑,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仲裁委结合证据认定部分值班时间符合加班条件。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确认的值班期间加班费共计约2.1万元,其余诉求因证据不足未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关于加班费计算及值班工资支付的规定

分析启示:员工应保留值班记录及证人证言等客观证据;企业需明确值班性质并制定书面规则;仲裁机构对证言真实性及与劳动时长的关联性会重点审查。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