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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加班费被拒仲裁胜诉

案件标题:实习生加班费被拒仲裁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加班费产生纠纷,案由涉及综合工时制度适用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开发实习生,约定实行综合工时制。实习期间因项目紧急,张某某连续3个月每周加班超10小时,公司仅以'实习补贴'名义支付约3.5万元,未按法定标准核算加班费。2024年9月张某某离职后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应按综合工时制支付加班费,公司抗辩称实习期间不适用劳动法关于加班费的规定,且已支付补贴抵扣加班费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排班表及考勤记录,公司仅提供模糊的项目工作日志。张某某出示了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加班打卡截图及同事证言,证明实际超时工作情况。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足额支付加班费,仲裁委采纳张某某证据并组织庭审调解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2024年4月至8月期间未足额支付的加班费共计1.2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明确实习期间应参照劳动法保障基本权益

分析启示:综合工时制需明确约定并公示,企业应规范核算加班费。实习生应留存考勤记录、沟通证据等,维权时注意仲裁时效。本案因企业未能举证证明已支付加班费,导致败诉风险转为胜诉结果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