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公司拒按实际收入核算实习生加班费
案件标题:某科技公司拒按实际收入核算实习生加班费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案由涉及加班费计算基数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实习生,约定实习期3个月。期间每月工作22天,平均每天加班2小时。公司仅按每月5000元基本工资核算加班费,未明确约定计算基数。张某某主张应以实习期间实际获得的约3.5万元总收入作为基数,但公司认为实习生无劳动关系,无需支付加班费。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加班费应按实际收入计算,公司则以未签劳动合同、实习性质为由拒绝支付,双方对加班费基数认定存在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考勤打卡记录、工作群聊天截图及银行流水证明加班事实和收入情况。公司虽提出实习协议,但未明确约定工资结构,也未能提供加班审批记录。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证据,但逾期未提交。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2024年6月至8月期间的加班费共计8200元,按实际发放工资总额的60%核算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关于工资支付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6〕63号)第二条,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计算加班费,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可参照实际发放工资确定基数
分析启示:实习生应明确约定工资结构及加班费计算方式,及时保留考勤及收入证明。企业需规范实习管理,避免因协议缺失引发基数争议。仲裁实践中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诉求倾向支持,但实习关系认定仍存在法律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