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工时下加班费争议员工胜诉
案件标题:综合工时下加班费争议员工胜诉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综合工时制加班费产生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4年3月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公司宣称实行综合工时制但未书面告知具体计算标准。张某某提供2024年5月至11月期间的考勤记录显示,其平均每月加班80小时,期间多次通过微信向主管询问加班费事宜,但公司以'综合工时无需额外支付'为由拒绝。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明确综合工时计算规则,要求按标准工时制支付加班费;公司辩称已获得人社部门审批的综合工时制文件,认为张某某主张缺乏依据。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综合工时审批文件,但仅提供内部制度截图。张某某出示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公司HR曾口头承诺'每月加班不超过36小时算正常',但未提供书面协议。仲裁员现场核实发现公司实际执行与审批内容存在偏差,要求补充考勤系统数据。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2024年5月至11月期间超出综合工时额度的加班费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关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实施意见》第三条
分析启示:企业应规范综合工时告知程序,明确计算规则并留存证据。员工需注意保存考勤记录、沟通凭证等关键证据,发现执行偏差及时主张权利。本案中企业未充分证明已明确告知计算标准,导致败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