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凭全额工资证明追讨加班费获支持
案件标题:员工凭全额工资证明追讨加班费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加班费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入职后公司要求其每周加班10小时。2024年某月,张某某以未足额支付加班费为由提出仲裁。公司主张加班费计算基数应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张某某提交了连续6个月工资单及银行流水,显示其实际收入包含基本工资、绩效奖金及津贴,合计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加班费应以实际总收入为计算基数,公司则坚持按基本工资或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双方对工资构成及加班费基数认定存在重大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张某某出示了加盖公司公章的工资单、银行流水及微信工作群记录,证明其实际工资水平及加班事实。公司仅提供内部薪酬制度文件,但未说明如何将绩效部分剔除。仲裁委重点审查了工资单中各项收入的明确列明情况。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按张某某实际工资收入的30%补发2024年4月至10月的加班费共计约1.2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50%-300%支付加班费,计算基数应为劳动者正常出勤时的月工资。
分析启示:劳动者应妥善保存工资单等证明收入水平的证据,用人单位需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加班费计算基数。若公司未依法约定,仲裁委可能支持劳动者主张。注意仲裁时效为1年,及时主张权利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