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假加班未调休员工获赔加班费
案件标题:节假加班未调休员工获赔加班费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产生争议,企业为小微企业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4年1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程序员,期间多次在春节、国庆节等法定节假日加班。公司以调休方式抵消加班费,但未实际安排补休。2024年8月张某某离职后,向劳动仲裁委主张支付约3.5万元加班费,称公司仅口头承诺调休却未落实。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应按3倍工资标准支付;公司辩称已通过调休制度覆盖加班,要求以补休替代现金支付。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考勤记录及调休安排凭证,公司提交了2024年4月签署的《加班调休协议》。张某某出示了钉钉打卡记录、邮件沟通截图及同事证言,证明实际加班时长与调休安排不符。庭审中公司承认未完整执行调休制度,但主张部分加班可折算为年假。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足额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裁决支持张某某主张的3倍工资差额,但扣除已实际补休的时长对应的加班费。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法》第44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应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报酬。调休制度需实际执行,不能单方以补休替代法定节假日加班费。
分析启示:小微企业应完善加班审批制度,避免口头约定替代书面协议。普通员工需保留加班证据,注意区分调休与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支付规则,及时主张权利避免时效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