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追讨平日加班费遭某科技公司拒绝
案件标题:张某某追讨平日加班费遭某科技公司拒绝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未支付平日加班费产生争议,公司为小微企业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2年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公司要求员工每日加班2小时且未支付加班费。2024年5月,张某某以考勤记录和钉钉工作群聊天记录为证据申请仲裁,主张公司存在强制加班行为。公司辩称加班为业务需要,属员工自愿且未签订加班协议。
争议焦点:张某某认为公司存在强制加班且未支付加班费;公司主张加班为业务需求,员工自愿且未申请加班费用。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考勤管理制度文件,但仅提供排班表。张某某提交的2023年1月至2024年4月期间每日19:30-20:30的打卡记录、项目群加班通知截图及直属领导口头指示录音,公司虽承认考勤记录真实性,但主张属自愿加班。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加班协议,但考勤记录和群聊证据可证明长期存在要求员工强制加班的行为,裁决公司支付2023年6月至2024年3月期间的平日加班费约3.5万元。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加班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作时间制度,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
分析启示:员工应注意留存加班证据,小微企业更易因管理漏洞被认定强制加班。用人单位应规范加班审批流程,避免因默许强制加班承担法律责任。仲裁阶段需重点证明加班与业务直接相关,且存在强制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