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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主张平日加班费遭外资企业抗辩

案件标题:张某某主张平日加班费遭外资企业抗辩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加班费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2年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担任软件工程师。公司以项目推进为由要求员工平日加班,但始终未支付加班费。张某某通过企业内部考勤系统记录显示每月平均加班15小时,主张公司应按法定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公司则称所有加班均为员工自愿申请,未强制要求。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平日加班属于工作职责范畴,公司应支付加班费;公司抗辩称加班系员工自主行为,且双方签订的自愿加班协议可证明无需支付加班费。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近三年考勤记录、工资发放明细及邮件截图,显示公司曾多次要求完成加班任务。公司提供自愿加班协议及部分员工签署的确认书,但无法说明协议签署的具体背景。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加班审批流程证据,最终认定部分加班记录存在强制性。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2023年1月至2024年3月期间平日加班费约3.5万元,驳回其余诉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44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加班费。《劳动合同法》第31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分析启示:企业需注意,即便员工签署自愿协议,若存在强制加班事实,仍需支付加班费。建议用人单位规范加班审批流程并保留证据,员工应通过考勤记录、工作邮件等完整证据链维权。本案中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加班系员工自主行为,导致部分责任承担。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