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平日加班费拖欠员工获补偿金支持
案件标题:民企平日加班费拖欠员工获补偿金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平日加班费补偿产生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任职期间多次因项目紧急需求主动加班。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建立加班审批制度。张某某通过微信聊天记录、钉钉打卡数据及工作日志证明累计加班时长,但公司以'未书面确认加班'为由拒付补偿。2024年某月,张某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应按法定标准支付平日加班费及经济补偿;公司认为未签订劳动合同且加班未审批,主张无需支付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连续3个月的考勤记录截图、项目群聊中领导要求'紧急任务随时响应'的聊天记录及工作成果交付凭证。公司仅提供部分考勤记录但无法解释异常打卡时段。仲裁委采纳员工提供的电子数据证据,认定公司存在未如实记录加班事实的管理漏洞,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作出裁决。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2024年某月至某月期间平日加班费约3.5万元及法定补偿金1.7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劳动报酬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建立规范的加班管理制度,及时保存考勤记录。劳动者需注意保留工作群聊天、打卡记录等间接证据,且需在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1年内主张权利。本案中企业因未落实考勤记录义务导致败诉,提醒民企完善用工管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