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员工追讨平日加班补偿金仲裁胜诉
案件标题:某科技员工追讨平日加班补偿金仲裁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加班费补偿金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2021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三年间每月平均加班10小时以上。公司虽有加班审批流程,但未实际支付平日加班费。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考勤系统截图、钉钉聊天记录及邮件往来证据,主张公司需支付约3.5万元补偿金。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足额支付平日加班费构成违法;公司辩称加班为工作需要且已通过调休抵消,但未能提供完整考勤核对记录及调休凭证。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时,张某某提交了连续15个月的考勤数据、工作群内加班通知截图及主管邮件确认加班内容的证据。公司虽主张存在调休制度,但仅提供部分员工的调休申请记录。庭审中,公司承认未对张某某的加班时段进行调休安排。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依法支付平日加班费,裁决支持张某某主张的补偿金请求,但扣除2023年4月前超出仲裁时效的加班记录部分。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付赔偿金。
分析启示:员工需注意保存加班证据,注意仲裁时效;企业应规范加班审批与调休制度,避免因管理漏洞承担额外补偿。本案因部分加班记录超过时效,导致赔偿金额折减,凸显时效意识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