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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加班申请追回3个月工资

案件标题:员工加班申请追回3个月工资

基本信息:张某某(普通员工)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平日加班费纠纷诉至劳动仲裁委员会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3年7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作22天,每日工作8小时。2024年3月至5月期间,张某某因项目紧急需经常加班,但未按公司规定提交书面加班申请。2024年6月张某某离职后,向仲裁委主张3个月平日加班费约3.5万元,称公司默认加班且未拒绝支付。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存在变相强制加班且未支付加班费;公司辩称已明确要求书面加班申请,张某某未履行申请程序导致加班费诉求不成立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考勤记录及加班审批单,公司仅提交部分员工的电子审批记录。张某某出示手机保存的聊天记录截图,显示主管曾口头认可加班情况。公司质疑聊天记录真实性,但未提供反证。仲裁员结合证据及公司未建立完整加班记录制度,认定员工主张成立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2024年3月至5月期间的平日加班费约2.8万元,对剩余部分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完善加班审批制度并妥善保存记录,劳动者需及时留存加班证据。若公司未建立规范制度,劳动者可通过其他形式证明加班事实。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劳动者需在仲裁时效内主张权利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