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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公司加班费基数认定员工胜诉

案件标题:小微公司加班费基数认定员工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核心争议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客服专员,工作期间长期存在加班现象。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每月工资条仅标注基本工资,但银行流水显示实际收入包含绩效奖金等额外报酬。2024年11月张某某离职后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主张公司未按实际工资基数核算加班费,要求补发差额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加班费应以实际总收入为基数,公司则称仅以基本工资为计算依据,认为绩效奖金属浮动部分不应计入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工资结构说明及考勤记录,公司仅提供盖章工资单。员工出示近三年银行流水、工作群聊天记录及同事证言,证明实际工资包含固定加班补贴。公司辩称员工未提供加班审批单,但未能举证证明加班时长及工资构成的合法性。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依法说明工资构成,裁决按张某某实际收入基数补发2024年4月至10月期间的加班费差额共计3.2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明确加班费计算基数应包含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企业未提供证据证明工资结构的合法性需承担不利后果

分析启示:小微企业更需规范工资结构说明义务,员工应主动留存工资条、银行流水等实收证据。仲裁实践中,用人单位若无法证明工资构成的合理性,将面临基数上调的风险。建议企业建立书面加班审批制度,避免因证据缺失导致赔偿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