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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加班费基数争议利息诉求遭驳回

案件标题:员工加班费基数争议利息诉求遭驳回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加班费计算基数产生纠纷,仲裁案由涉及工资标准及利息补偿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18年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长期存在加班情况。公司未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加班费计算基数,仅在工资条注明'薪资结构包含基本工资与绩效工资'。2024年5月,张某某以绩效工资低于基本工资为由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三年累计加班费约3.5万元及利息。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应以基本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公司则认为绩效工资属于浮动部分,应作为基数。双方对工资构成解释存在根本分歧,员工同时主张逾期支付利息作为补偿。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三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2021-2024年考勤记录、银行流水及部分加班邮件记录。公司出示了薪资结构说明及绩效考核制度。庭审中,公司辩称已按绩效工资支付加班费,员工未及时主张权益。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明确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核定基数,支持张某某主张的约2.8万元加班费,但以利息主张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予以驳回。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关于加班费计算标准及仲裁时效的规定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明确约定工资结构及加班费基数,避免争议。员工需注意仲裁时效,及时主张权利。利息主张需以实际损失为依据,且存在时效限制。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