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加班费基数争议员工申请重算胜诉
案件标题:上市公司加班费基数争议员工申请重算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加班费计算基数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三年,担任软件工程师岗位。公司虽有加班管理制度,但未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2024年3月,张某某主张其2021-2023年累计加班120小时,按基本工资1.2万元/月申请加班费约3.5万元。公司认为应以包含绩效工资的1.8万元/月作为基数,但无法提供明确约定依据。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按基本工资1.2万元计算加班费,公司认为应按实际发放工资1.8万元作为基数。双方对加班费计算标准产生根本性分歧,员工还质疑公司未依法公示加班费计算规则。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工资构成说明及加班审批记录。公司提交的《薪酬管理制度》未明确基数计算方式,且2021-2023年工资单仅标注'综合月薪'。员工出示银行流水显示基本工资固定发放,绩效部分浮动且无对应加班记录。仲裁委采纳银行流水作为关键证据,认定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按基本工资1.2万元/月标准重新核算2021-2023年加班费,补足差额部分并支付30%经济补偿金。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作时间制度,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支付加班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3条:月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等构成的,加班费计算基数应以基本工资为基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0条:用人单位未依法公示工资构成的,应以劳动者提供的银行流水为计算依据。
分析启示:企业应依法明确加班费计算基数并公示,避免模糊约定。员工需注意保留工资构成证明和考勤记录证据,对未明确约定的基数主张时,可依据实际发放的基本工资部分维权。本案裁决凸显'未约定即按基本工资'的司法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