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员工加班费结算纠纷获赔3.5万元
案件标题:某科技员工加班费结算纠纷获赔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加班费结算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公司实行综合工时制但未明确约定结算周期。2024年9月至11月期间,张某某每月需加班80-100小时,公司仅按基础工资支付报酬。离职后张某某主张应按综合工时制度结算加班费,要求支付约3.5万元补偿金。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依综合工时制度核算加班费,要求支付补偿;公司称已按制度执行且员工未提供完整考勤记录,主张无需额外支付。双方对加班时长及结算方式存在重大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排班及考勤记录,公司仅提供部分碎片化数据。张某某出示近三年银行流水及微信工作群截图,证明实际工作时间远超标准工时。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且未留存完整资料,关键证据缺失导致举证责任转移。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综合工时加班费补偿金3.5万元,驳回其他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综合工时制需按周期结算加班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劳动报酬。
分析启示:企业应完善综合工时制度告知义务及考勤记录留存;员工需注意保留工作时间证明材料。本案因公司未妥善保存资料导致部分诉求支持,提醒用人单位规范用工管理,避免举证不利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