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员工加班费计算基数争议案
案件标题:国企员工加班费计算基数争议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加班费计算基数产生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2024年3月至12月累计加班150小时。公司主张按基本工资3000元/月计算加班费,而张某某认为应包含绩效工资和津贴,主张按约8000元/月基数主张赔偿。双方对加班时长及工资构成存在分歧,公司未提供完整工资台账。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加班费计算基数应包含全部应发工资,公司以未签订书面合同为由否认加班事实,同时称工资单未明确基数约定,且部分考勤记录缺失导致无法核实加班时长。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2024年度工资支付记录及考勤数据,公司仅提交了部分工资单和门禁记录。员工出示银行流水证明实际收入,并申请第三方审计核实工资构成。仲裁委采纳银行流水和社保缴纳基数作为计算依据,认定公司未依法明确加班费计算标准。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2024年6月至11月期间的加班费差额约3.5万元,但因部分月份考勤数据缺失,按实际可核对时长核算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用人单位需按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计算加班费,未约定的应按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计算。工资台账缺失时,银行流水、社保记录等可作为辅助证据
分析启示:国企应完善工资支付台账制度,员工需注意留存工资条、银行流水等关键证据。仲裁实践中,用人单位未明确计算基数且未保存完整考勤记录,可能面临不利后果,但证据缺失部分仍需承担举证责任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