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值班费争议证人证言助其维权
案件标题:员工值班费争议证人证言助其维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值班费用产生劳动纠纷,张某某为普通员工,公司为外资企业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客服专员,入职后公司以弹性工作制为由要求员工自愿参与夜间值班工作。2024年6月至10月期间,张某某每月需在晚上9点至次日早8点期间进行约3次值班,但公司仅按出勤记录支付基本工资,未按加班费标准发放报酬。张某某通过同事李某、王某等证人证言证明值班期间实际工作内容及持续时间,但公司否认值班性质并称属自愿行为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夜间值班属工作时间应支付加班费,公司认为值班不等于加班且员工可自由选择参与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调解时,公司拒绝承认值班性质。张某某提交三位同事的证人证言及值班记录表,证明其实际工作时长。公司虽提出张某某未签订书面值班协议,但未能提供有效反证。仲裁员赴公司仓库调取监控,确认张某某确在指定时段进行工作交接与设备巡检
仲裁结果:仲裁委支持张某某主张,裁决公司支付2024年6月至10月期间值班费共计约3.5万元,扣除公司已支付的交通补贴部分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6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值班活动,应按约定支付相应报酬。仲裁委结合证人证言与现场调查,认定值班具有强制性且超出法定工作时间
分析启示:本案启示企业应完善值班制度书面约定,避免口头承诺引发争议。劳动者需注意保留值班记录、工作内容证明等证据,非自愿性值班主张更易获得支持。仲裁实践中,证人证言配合其他证据能有效弥补书面材料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