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工时员工追讨加班费获仲裁支持
案件标题:综合工时员工追讨加班费获仲裁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加班费补偿发生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执行问题。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2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公司宣称实行综合工时制度但未提供相关审批文件。2024年3月至5月期间,张某某因工作需要累计加班约300小时,但公司仅按标准工时支付工资,未额外发放加班费。张某某在离职后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维权,主张公司未依法执行综合工时制度导致损失。
争议焦点:张某某认为公司未按《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规定》支付加班费,要求补偿;公司辩称已告知制度细则,认为张某某自行加班导致无法核算工作时间,且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主张无需支付加班补偿。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近三年的考勤记录、工资条以及微信工作群内关于加班安排的聊天记录。公司仅提供员工手册第12条关于工时制度的条款,但未出示审批文件。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证据,其逾期未提交,导致证据链不完整。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依法履行综合工时制度告知义务,未按规定支付加班费,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约3.5万元加班费补偿金及经济赔偿金。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根据《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规定》第五条,企业实行综合工时制需报批且应公示制度内容,未履行告知义务需按标准工时支付加班费。第八条明确未依法审批的综合工时制视为标准工时制。
分析启示:企业应严格遵守综合工时制度报批流程,及时公示制度内容;员工需保留考勤记录、工资明细等证据,发现违规情况及时主张权利。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定程序导致用工制度无效,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