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未按综合工时支付加班费员工胜诉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未按综合工时支付加班费员工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综合工时制加班费产生争议,员工为普通劳动者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1年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公司采用综合工时制但未明确约定具体核算规则。2024年某月,张某某发现公司以'工作量饱满'为由拒绝支付其2022年1月至2024年3月期间的加班费,期间通过钉钉打卡记录和纸质考勤表累计证明加班时长超法定标准,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应按实际加班时间支付加班费,公司认为已按综合工时周期核算;员工提交打卡记录和考勤表作为证据,公司反驳称考勤表系员工自行记录且未签字确认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出示近三年打卡记录与考勤表,公司仅提供年度工时统计报告。经核对,公司报告与员工打卡数据存在120小时差异,员工进一步提交邮件记录证明曾多次要求明确加班费计算方式,公司未能提供有效反证
仲裁结果:仲裁委采纳员工提供的打卡记录与邮件证据,认定公司未依法履行综合工时制告知义务,裁决公司补发加班费及经济补偿合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法》第44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用人单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依法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加班费计算标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
分析启示:1.综合工时制企业应完善工时核算制度并公示 2.劳动者需注意留存电子打卡记录等客观证据 3.用人单位未履行告知义务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4.建议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综合工时制具体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