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工时加班费周期争议员工获赔
案件标题:综合工时加班费周期争议员工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加班费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1年6月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技术专员,公司实行综合工时制但未签订书面协议。2024年3月离职时,张某某主张公司未按法定周期计算加班费,要求支付约3.5万元差额。公司称已按内部周期结算,无需额外支付。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综合工时应按月度周期计算加班费,公司抗辩称自行设定季度周期符合规定,双方对周期认定标准产生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考勤记录与工资条,显示其月均加班超30小时。公司反驳称已履行告知义务,但未能提供明确的周期计算文件。庭审中双方就《关于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若干规定》条款适用产生激烈辩论。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明确综合工时周期,裁决支持员工主张的2023年1月至2024年2月期间加班费差额约2.1万元,驳回其余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关于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关于周期计算的规定
分析启示:企业应完善综合工时制度文件,明确周期与审批流程;员工需留存考勤记录及工资明细,及时主张权益。本案因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致仲裁委倾向保护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