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员工追讨平日加班费及利息获支持
案件标题:某科技员工追讨平日加班费及利息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加班费及利息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1年1月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担任技术岗位。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存在打卡记录和工资单。张某某日常工作中需加班处理项目,平均每月加班约20小时,公司仅以主观记录为由拒付加班费。2024年3月,张某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加班费及相应利息。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支付2021年1月至2024年2月期间的平日加班费共计约3.5万元,并要求支付利息。公司辩称加班时间未真实记录,且员工未提交加班审批单,认为不应支付加班费及利息。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了近三年的打卡记录、部分项目会议纪要、银行流水及与主管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加班事实。公司虽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有效反证,仅以内部考勤系统数据为由反驳。仲裁委依据证据认定公司存在未足额支付加班费行为,并对利息请求进行审查。
仲裁结果:仲裁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需向张某某支付平日加班费约2.8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加班费。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主张利息。
分析启示:本案启示企业应规范考勤制度,避免因证据缺失导致败诉。员工需注意留存加班证据,如打卡记录、沟通记录等。利息请求需在仲裁时效内主张,并提供相关约定或法律规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