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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员工索要平日加班费仲裁胜诉

案件标题:小微员工索要平日加班费仲裁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平日加班费产生纠纷,案件属工作地管辖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客服岗位,月工资约3.5万元。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提供加班审批制度。张某某主张2024年5月至8月期间,因业务繁忙每周需额外加班约8小时,但公司始终未支付加班费。期间通过微信工作群多次催讨,公司仅口头承诺会处理。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支付平日加班费,公司辩称加班需经审批且已通过工资明细折算,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加班审批制度执行情况及工资中已包含加班费的计算依据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考勤系统打卡记录及同事证言,证明实际加班时长。公司质证称聊天记录存在截断可能,但未提供考勤系统后台数据。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加班审批流程证据,其仅提供单一页码的规章制度文件,未能形成完整证据链

仲裁结果:仲裁委采纳张某某提供的考勤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认定公司未依法支付平日加班费,裁决支付3个月平日加班费共计约1.2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加班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加班费

分析启示:员工应注重保存电子考勤记录和即时通讯工具聊天记录等证据;小微企业更应建立规范的加班审批制度,避免因管理疏漏导致用工成本增加。本案中,公司未证明已建立有效加班管理制度,且考勤记录客观反映了加班事实,仲裁委据此支持员工诉求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