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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员工追讨平日加班费遭自愿免责抗辩

案件标题:国企员工追讨平日加班费遭自愿免责抗辩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加班费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3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员工,公司推行弹性工作制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3月至6月期间,张某某多次因项目需求平日加班,公司要求其签署《自愿放弃加班费承诺书》后才安排补休。离职时公司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张某某主张约3.5万元加班费被拒,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应依法支付平日加班费,认为自愿免责协议系格式条款且未明确约定免责范围;公司辩称已通过协议免除加班费义务,同时指出员工未提供实际加班时长的完整证据。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员工提交了三年期的考勤系统记录、部门会议纪要及邮件截图,证明存在强制性加班事实;公司提交的协议被认定为单方拟定的格式条款,且未与员工协商。仲裁委采纳考勤记录和邮件证据,判定协议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2024年3月至6月期间平日加班费共计约2.8万元,驳回其余主张。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31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3条

分析启示:企业单方免责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被认定无效,建议用人单位通过规章制度明确加班管理规则;员工应留存考勤记录、工作通知等客观证据,避免仅凭口头承诺主张权益。仲裁委强调,用人单位不得通过格式条款规避法定加班费支付义务,但需结合证据完整性判断具体赔偿金额。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