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员工平日加班费遭拒索要赔偿
案件标题:某科技员工平日加班费遭拒索要赔偿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加班费纠纷案,张某某为普通员工,某科技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案由涉及平日加班费支付问题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工作期间经常因项目推进需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2024年6月至11月期间,每月平均加班15天,总计加班约60天。张某某通过企业微信提交加班申请并保存聊天记录,但公司仅口头认可部分加班时间。2024年12月离职后,张某某向仲裁委主张支付平日加班费约3.5万元,公司以未签订加班协议为由拒绝支付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支付未结算的平日加班费,公司辩称加班需书面确认且未达成协议,部分加班时间无法核实。双方对加班时长认定存在分歧,公司质疑部分加班记录真实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供连续6个月的考勤系统截图、微信加班申请记录及同事证言。公司仅提交部分考勤记录截图,否认其他证据有效性。庭审中公司承认存在加班情况但主张应按基本工资计算加班费,未能提供有效反驳证据
仲裁结果:仲裁委采纳张某某提供的考勤记录及聊天证据,认定公司未足额支付平日加班费,裁决公司支付加班费约2.8万元及50%经济补偿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用人单位须支付加班费;《劳动法》第44条,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加班费
分析启示:普通员工维权应注重保存考勤记录、加班申请等电子证据,上市公司更应完善加班管理制度。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加班费将面临双倍赔偿风险,主张时效内维权可有效维护权益。建议企业建立标准化加班审批流程,避免因证据缺失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