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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员工追讨加班费基数争议获利息支持

案件标题:某科技员工追讨加班费基数争议获利息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与民营企业劳动纠纷案件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工作期间长期存在加班现象。公司仅按基本工资计算加班费,张某某通过银行流水及考勤记录证明实际工资水平。离职后张某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按正常工资标准补发加班费并支付利息。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加班费应以实际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公司抗辩称仅需支付基本工资部分。双方对工资构成及加班费计算方式存在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张某某提交近三年工资单、考勤系统截图及第三方平台加班时长记录。公司承认存在加班事实但主张基数应扣除绩效奖金。仲裁委采纳员工证据,认定公司未依法披露工资构成,且未按法律规定标准计算加班费。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补发约3.5万元加班费,并按央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公司需在15日内完成支付。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3条,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加班费。未约定的,按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50%、200%、300%支付。

分析启示:劳动者的工资构成应明确约定,保留完整考勤及收入证明。企业需注意计算基数的合法性,避免因模糊条款承担额外责任。仲裁裁决支持利息诉求,凸显法律强制执行力。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