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节假加班费被拒公司提管辖异议
案件标题:员工节假加班费被拒公司提管辖异议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节假加班费发生争议,张某某为普通员工,某科技有限公司为民营企业,案由涉及加班费支付及管辖权问题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1年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三年间多次在春节、国庆等节假日加班。公司未按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张某某于2024年5月向当地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请。公司以仲裁委无管辖权为由提出管辖异议,声称张某某工作地与劳动合同签订地不一致,应由其他仲裁委处理。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支付其2021-2024年节假加班费共计约3.5万元;公司则认为仲裁委无管辖权,且张某某未提供有效加班审批记录,公司亦未认可其加班事实。
仲裁过程:仲裁委受理后,张某某提交了考勤系统截图、微信工作群记录及同事证言作为证据。公司虽提出管辖异议,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仲裁委无管辖权。仲裁委审查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继续审理并支持了张某某的加班费主张。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张某某支付节假加班费约3.5万元,驳回公司管辖异议请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及《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节假加班费,且劳动争议应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注册地仲裁委管辖。
分析启示:员工需注意保存加班证据,避免因材料不足导致败诉;企业切勿滥用管辖异议拖延程序,劳动仲裁管辖权通常覆盖实际工作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