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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加班数据造假员工追讨加班费胜诉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加班数据造假员工追讨加班费胜诉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综合工时制加班费问题发生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公司采用综合工时制。在职期间员工自行记录每日加班时长累计达120小时,但公司提供的考勤系统显示仅60小时。离职时员工主张剩余60小时加班费约3.5万元,公司以系统数据为唯一依据拒绝支付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如实记录加班数据导致少发加班费,公司抗辩称已按综合工时制执行且考勤系统具有法律效力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完整考勤数据,但仅提交部分期间记录。员工出示手机截图、工作日志及同事证词佐证加班事实,公司未能有效举证。庭审中双方就数据真实性展开激烈辩论,仲裁委根据证据规则认定公司举证责任未完成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综合工时制加班费约2.8万元,扣除无法核实的30小时加班记录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41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

分析启示:企业应规范记录综合工时数据,员工需保留多维度证据。仲裁中数据核对关键,单一系统记录不具完全证明效力。主张加班费需注意时效,建议定期核查工时统计,保留聊天记录、邮件等辅助证据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