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员工用历史工资条追讨加班费被支持
案件标题:上市公司员工用历史工资条追讨加班费被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涉加班费计算基数问题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19年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岗位为普通员工。公司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明确加班费计算基数。2024年某月离职后,张某某以历史工资条为证据申请仲裁,主张公司应以实际收入为基数支付三年间加班费约3.5万元。公司辩称加班费基数应为基本工资,但无法提供员工薪资结构说明。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以工资条显示的总收入作为计算基数,公司则坚持仅以基本工资为基数。双方对加班时长及工资构成存在重大分歧,员工未能提供详细加班记录但持有连续三年工资条,公司未保存完整考勤数据。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薪资结构说明及考勤记录,公司仅提交部分年度工资单。员工提交的2021-2024年历史工资条显示月收入包含绩效奖金,公司未就基数调整进行有效举证。仲裁员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认定工资条为有效证据。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2021-2023年期间加班费约2.8万元,按工资条实际收入的70%计算基数,2024年部分月份因证据不足未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明确加班费计算基数并书面告知员工。员工需注意保留工资条等收入证明,但若未保存完整考勤记录,可能影响诉求金额。仲裁中证据链条完整性对结果具有决定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