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高管平日加班费被拒仲裁结果揭晓
案件标题:国企高管平日加班费被拒仲裁结果揭晓
基本信息:某科技有限公司高管张某某因平日加班费问题与公司发生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任职于某科技有限公司期间,因重点项目推进需经常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公司未建立完善的加班审批制度,张某某通过钉钉打卡记录及邮件工作汇报证明加班事实,但公司以高管岗位特殊为由拒绝支付加班费,双方协商未果后引发纠纷。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依据劳动合同约定应支付平日加班费;公司认为高管岗位存在弹性工作制且未明确约定加班费标准,且张某某未履行加班审批手续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近三年钉钉打卡记录、项目会议纪要及同事证人证言;公司反驳称打卡记录存在异常时段且邮件内容未体现加班性质。仲裁委依职权调取公司考勤系统数据,确认张某某存在32次超时工作记录,但未明确加班时长。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2024年1月至6月期间平日加班费约3.5万元,驳回其其他诉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关于加班费支付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关于认定加班事实的相关条款
分析启示:企业应建立覆盖所有岗位的加班管理制度,高管岗位亦需明确工作时间标准;劳动者应注意保存考勤记录、工作邮件等客观证据;仲裁机构在平衡企业经营自主权与劳动者权益时需严格审查证据充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