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假加班费未付员工仲裁获赔3.5万
案件标题:节假加班费未付员工仲裁获赔3.5万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节假加班费纠纷案,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拖欠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入职后公司未明确约定加班费计算方式。2024年春节期间,张某某连续加班5天,公司以安排调休为由未支付加班费。2024年某月,张某某向仲裁委提交工资明细,显示其2024年1月至6月工资构成中未单独列出节假日加班费。公司辩称加班费已包含在基本工资中,但无法提供考勤记录或加班审批单。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要求按3倍工资标准赔偿;公司认为已通过调休折算加班费,且工资明细已包含加班费用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出示银行流水与工资明细表,证明实际发放工资低于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标准。公司提出工资明细系内部系统自动生成,主张加班费已计入基本工资项,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考勤记录,其逾期未提交,被认定举证不利。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足额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裁决支持张某某主张的3倍工资差额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
分析启示:劳动者应定期核对工资明细,保存劳动考勤记录。用人单位需建立规范的加班审批制度,明确加班费支付标准。仲裁中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可有效维护劳动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