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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工时加班费未付员工获赔3.5万元

案件标题:综合工时加班费未付员工获赔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综合工时制加班费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公司实行综合工时制但未向其明确说明计算规则。2024年7月至9月期间,张某某每周平均工作6天,累计加班约80小时。2024年12月,张某某通过劳动局备案获取公司未依法申报综合工时制的证据,要求支付加班费及补偿金。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按综合工时制规定支付加班费,要求按标准工时计算补偿;公司辩称已备案综合工时制,加班时间应按轮班制折算,且员工未提供具体加班记录。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考勤记录及综合工时备案文件,公司仅出示了内部审批文件未显示员工备案情况。员工提交的劳动局备案证明显示公司未依法申报综合工时制,仲裁庭采信该证据并要求公司补充工资明细。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加班费补偿金约3.5万元,但未全额支持其按标准工时计算的诉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44条关于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支付标准;《综合工时工作制管理办法》第8条关于备案要求及劳动者权益保障条款

分析启示:企业实施综合工时制需依法备案并明示规则,员工应留存工资单及工作记录。本案因公司未完整履行备案义务导致部分诉求未获支持,建议用人单位规范制度执行,劳动者及时主张权利。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