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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计算基数争议员工索赔3.5万获支持

案件标题:加班费计算基数争议员工索赔3.5万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加班费计算基数纠纷案,张某某为普通员工,某科技有限公司为民营企业,案由涉及加班费基数认定问题。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1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工作期间长期存在加班现象。2024年某月,张某某离职后向仲裁委主张近三年加班费差额约3.5万元。公司主张其加班费计算基数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未提供明确约定或公示依据,张某某则主张应以实际工资收入(含基本工资和绩效)作为基数。

争议焦点:张某某认为公司未明确加班费基数且未公示制度,应按实际收入计算;公司称内部制度已规定基数为最低工资标准,认为无需额外支付差额。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近三年考勤记录、工资条及银行流水,证明其实际收入远高于最低工资标准。公司提交了员工手册中关于加班费条款的文件,但张某某指出该条款未在入职时签字确认且未明确公示。庭审中,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基数约定存在且合法有效,仲裁庭采纳了张某某的主张。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按张某某实际工资收入的70%补足近三年加班费差额,共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3条,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标准支付加班费,且规章制度需公示后方可作为依据。

分析启示:企业应通过书面合同或公示文件明确加班费计算基数,避免口头约定;员工需保留工资构成证据,若企业制度未公示,可主张约定无效。本案中,企业因未履行公示义务导致败诉,凸显程序合法性的重要性。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